招商引资信息公告表 | ||||
招商方 | 珠海市香洲南溪股份合作公司 | |||
属地 | 珠海市 | |||
项目名称 | 珠海市香洲区南溪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征集合作改造主体 | |||
挂牌公告起止日 | 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3日 | |||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 ||||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资产类型:拆建类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二)更新实施方式:市场主体单独实施 (三)项目位置: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南溪村 (四)资产现状: 1.更新单元划定面积(以政府部门最终划定的更新单元范围为准):466860.46平方米,由以下权属用地及部分国有未出让用地组成: 南溪村权属用地(S1+S2+S3):424656.5平方米; 市公安局特区二线分局权属用地(C1):3050.11平方米; 市公安局拱北分局权属用地(C2):2500平方米; 市公安局拱北分局权属用地(C3):2057.76平方米; 国有未出让用地(G1):34596.09平方米 以上范围内的集体用地最终可开发面积,将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确定。 2.房屋面积认定情况(最终认定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准): (1)旧村场红线内房屋村(居)民部分:测绘总建筑面积289708.26平方米,其中五层以下建筑面积268468.82平方米,五层以上建筑面积约21239.44平方米,制作房屋面积认定表共586份(被征地农民332份,世居居民16份,港澳台居民123份,其他权益人110份,非征地农民2份,侨民3份),认定面积218446.34平方米(包含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大于测绘面积 70.32平方米),五层以下未认定面积50155.4 平方米。139个被征地农民原始户符合补差政策,可享受补差面积共计24534.04平方米。 (2)村集体部分:总测绘建筑面积205520.92平方米,认定面积43381.1平方米,最终补偿面积以政府最终批复为准。 (3)国有资产部分:用地面积7607.87平方米,建筑面积4123.89平方米。 3.更新方向:酒店、办公、商业、新型产业、住宅等用途(以最终政府审批通过的更新单元规划方案为准)。 (五)规划条件: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复的为准. (六)项目现状: 珠海市香洲区南溪旧村更新改造项目于2015年9月启动以来,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具体如下: 1.2020年9月,招商方以股东大会形式公开表决同意珠海市绿景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景翔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开发合作企业,并取得凤山街道办事处批复(《关于确认南溪城中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开发企业资格的复函》),确认绿景翔公司为本项目的项目开发企业,招商方与绿景翔公司及凤山街道办事处签署了《项目履约协议》,绿景翔公司按协议约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2.2020年11月,招商方与绿景翔公司就村集体资产已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文件,拆除了红线外的部分厂房,绿景翔公司已向招商方支付了保证金及部分拆迁补偿款项; 3.截止2021年7月,绿景翔公司已与部分村民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了相关补偿款项,并接收了该部分村民移交的房屋及相关权属证件。 本项目现状以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参与报名即视为清楚本项目相关情况,相应的责任、风险均由意向合作改造主体自行承担。 二、成交方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一)工作职责 1.成交方应在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后15个自然日内与招商方及凤山街道办事处签署《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南溪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足额缴付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2.成交方自签订履约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具体时间以其提交综合评议响应文件中承诺时间为准,承诺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应完成以下工作: (1)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且通过集中表决或分散表决的方式,获得2/3以上(含本数)权益人(含成员、股东、其他产权人)同意; (2)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村集体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公开表决,获得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2/3以上(含本数)同意,并与招商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集体资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与本项目房屋面积认定的全体权益人(人员同上)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到总人数的90%以上(含本数)(以经凤山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南溪项目房屋面积认定表为基数计核)。 (4)配合招商方编制项目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且通过集中表决或分散表决的方式,获得2/3以上(含本数)权益人(人员同上)同意,并取得区政府批复。 逾期(含批准延期时间)未完成以上工作职责的,视为成交方自动放弃合作改造主体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商方有权重新选择合作改造主体。 (二)权利义务 1.享受权利 (1)享有项目的唯一拆迁补偿谈判权和预签约权。 (2)成交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公告及项目履约协议所要求的全部工作职责,且经凤山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的,可以向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申请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 (3)两年内未取得项目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批复的,经招商方董事会批准并经有权批准部门批准,合作改造主体资格可延期一次且不超过一年。 2.承担义务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意向合作方应当在提交报名材料时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已知悉本项目已披露的全部事实,明白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愿意接受可能产生的合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一定时间内与本项目原项目开发企业就如何返还该项目前期垫付改造成本费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协商一致并签订和解协议),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如成交,合作改造主体须在承诺时间(具体时间以其提交综合评议响应文件中承诺时间为准,承诺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内,与本项目原项目开发企业就如何返还该项目前期垫付改造成本费用(具体金额以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等历史遗留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取得属地政府的确认。逾期未处理完毕的,视为成交方自动放弃合作改造主体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商方有权重新选择合作改造主体。 (2)相关费用 ①交易服务费。招商方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征集本项目合作改造主体产生的服务费用由成交方承担,成交方应当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收费通知》的要求,向交易中心支付上述交易费用(具体金额以交易中心出具的《收费通知》为准)。 成交方依照公告、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义务,所有工作费用均由成交方自行承担。 ②履约保证金 成交方应在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后的15个自然日内,与属地镇街及招商方签订项目履约协议(具体履约协议范本详见附件),并按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 成交方成功过渡成为本项目实施主体的,履约保证金转为项目监管保证金;成交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含批准延期时间)完成本公告及项目履约协议所要求的全部工作职责及义务,但未成功过渡成为本项目实施主体须退出项目的,招商方应当在确定成交方符合退出情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足额退还成交方,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因成交方未能完成上述所要求的职责、义务等原因导致退出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资格取得 成交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本公告及项目履约协议所要求全部工作任务,且经凤山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的,可以向香洲区城市更新局申请过渡成为项目实施主体。经报请香洲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香洲区城市更新局向成交方核发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文件。 (二)实施主体资格取缔 成交方虽取得本项目实施主体资格,但出现《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由香洲区城市更新局报请香洲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联席会议,取消其实施主体资格。 实施主体资格被取缔后,应当无条件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移交招商方,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补偿款、奖励金支付明细等纸质、书面、电子类型的材料。 实施主体资格被取缔后,由凤山街道办事处按照经南溪村全体权益人分散表决通过的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标准及经南溪村全体股东大会公开表决通过的村集体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标准,结合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生效时间、相对人以及临时安置面积、搬迁面积、货币补偿面积等数据,核定应返还成交方的合理费用,返还费用不计利息。应返还的合理费用从没收的项目监管保证金中支付。 四、退出条款 1.成交方自收到合作改造主体资格确认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约定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与属地镇街签订项目履约协议,不能履行合作改造主体工作职责、承担合作改造主体义务、完成合作改造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的工作任务等),经申请延期,且未获批准的,成交方须无条件退出本项目。招商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不对成交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成交方退出前,应将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资料交付招商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村(居)民、村集体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协商材料、测绘资料、规划资料、公开或分散表决资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房屋报建、宅基地使用权凭证等一应纸质、书面、电子类型的材料。 五、禁止条款 成交方取得合作改造主体资格后不得变更单位名称,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合作改造主体不得将项目买卖、其控股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控股股东所持股权不低于 51%(含本数,控股股东及其控股股权比例以成交方报名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状态为准),擅自买卖或转让股权,视为违约,取缔资格。 六、其他项目的情况及相关要求详见合作改造方案及项目履约协议范本。 | ||||
招商方基本情况 | ||||
招商方名称 | 珠海市香洲南溪股份合作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1926288898 | 注册资本(万元) | 1490 | |
注册地 | 珠海市前山镇南溪村金福街1号 | 币种 | 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廖将富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招商行为批准情况 | ||||
挂牌交易批准机构 | 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办事处 | |||
内部审议情况 | 珠海市香洲南溪股份合作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公开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公示 | |||
意向合作改造主体报名登记及尽职调查 | ||||
时间、地点 | 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3日17时前 (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地点:珠海产权交易中心 | |||
联系人、电话 | 江先生 0756-2992728 | |||
报名时须提交的资料 | 详见公告中“需提交的资料”。 | |||
尽职调查 | 公告期内 | |||
招商方联系人 | 廖将富 | 招商方联系电话 | 13923383883 | |
意向合作要求 | ||||
意向合作改造主体资格条件 | 一、行业要求:房地产开发 二、意向合作方资格条件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意向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限一级)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以交易公告发布时最近年度的验资报告或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为准,工商登记信息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3)意向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不限级数)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4)意向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限一级)近十年在广东省范围内累计已完成城市更新项目/三旧改造项目(以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文件为准)开发面积总量(以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规划验收证明文件为准。开发建筑面积包含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低于50万平方米。 (5)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以交易公告发布时上一个月的征信记录为准,意向合作改造主体未出现“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失信惩戒”或“行政惩戒”等不良信用记录)。 (6)不接受联合体公司报名。 | |||
报名须提交的资料 |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内部决议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4.最近年度的验资报告或工商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5.意向合作改造主体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6、意向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限一级)近十年在广东省范围内累计已完成城市更新项目/三旧改造项目开发面积总量不低于50万平方米的相关证明文件; 7、征信记录证明文件; 8、按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公告表、项目履约协议、承诺函及证明符合意向方资格条件的其他文件)。 | |||
时间、地点 | 时间:2021年12月23日17时前
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25层 | |||
备注 | 上述须提交资料中带*的,可在本网站中下载 | |||
交易保证金 | ||||
金额(万元) | 5000 | |||
交纳时间 | 2021年12月23日17时(以到账为有效)逾期不能参加综合评议 | |||
处置方式 | 1.未确定为成交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于确认成交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不计息退还。 2.成交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按要求缴交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且签订项目履约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不计息退还。 3.成交方放弃成交资格或因合作改造主体未按时完成签约等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交易方式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 | 进入综合评议程序,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合格意向合作方的得分,由交易中心向招商方按评分结果由高到低的顺序提供不超3名且得分不低于60分(含本数)的意向合作方名单,由招商方通过董事会、监事会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得分最高的意向合作方为项目成交方; 综合评议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粤海东路1014号华发名车城4楼; 综合评议时间:详见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 |||
挂牌期满, 如只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 | 由交易中心直接确定该唯一意向合作方为项目成交方。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 | 终止挂牌。 | |||
特别说明与其他事项 | ||||
特别事项说明 | 1.意向合作改造主体报名成功后方可领取综合评议文件。 2.本项目由产权交易中心和招商方对意向合作改造主体资格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可参与本项目。 3.如公告期内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的,通过资格审核且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柒份(壹份正本,陆份副本)密封综合评议响应文件。 4.项目成交后,合作改造主体应按照约定向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5.合作改造主体应按《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南溪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南溪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协议》。 | |||
交易流程及相关时间安排 | ||||
信息公告 | 2021年11月26日,珠海产权交易中心网站(www.zhaeec.com)及珠海特区报。 | |||
意向合作方报名登记 | 报名时间: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3日17时前 (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地点: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25层 | |||
意向合作方尽职调查 | 公告期内。 | |||
意向合作方提交相关资料 | 详见公告中“报名须提交的资料”。 | |||
资格审查 | 公告期满后,产权交易中心联合招商方对报名成功且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合作方进行资格审查。 | |||
意向合作方交纳交易保证金 | 2021年12月23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 | |||
综合评议 | 如公告期内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合作方的,进入综合评议程序,综合评议时间以交易中心发出的《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为准。 | |||
公示成交结果 | 确定成交方后,将在交易平台的网站(网址:http://www.zhaeec.com)上进行公示(南溪村范围内同步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 |||
签发《成交结果通知书》 | 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 |||
交易合同的签订 | 成交方应在收到合作改造主体资格确认文件的15个自然日内与招商方签署《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南溪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属地镇街为见证方。 | |||
成交方支付交易费用 | 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以转账的方式支付。 | ||
支付期限 | 成交方根据产权中心出具的《收费通知》支付交易费用 | |||
交易机构交易鉴证 | 以上一切手续完成后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交易部门 | 交易一部 | ||
联系人 | 江先生 | |||
联系电话 | 0756-2992728 | |||
传真 | 0756-2992777 | |||
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58号横琴国际金融中心25层 | |||
备注 | 温馨提示: 1.意向合作改造主体须提交的资料,带*的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相关交易规则可在本网站中的“政策法规”栏查看,合同范本等可在“下载专区”中下载。 2.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可与项目委托方联系并了解标的现状。自行了解项目来源、瑕疵和风险等(包括上述已知瑕疵和风险及其他一切未知瑕疵和风险)。项目成交后,成交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委托方签订交易合同或要求解除交易合同,也不得要求委托方及本中心作赔偿或补偿。联系人:廖将富 ;联系电话:13923383883。 3.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交易费用。 4.在被确定为成交方后不与委托方签定履约合同、签定履约合同后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或违反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与交易相关的规定、约定的其他行为的,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依据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保证金操作规则处置。 中心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本中心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本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负责组织交易双方实施交易,只对交易法定程序负责和保证金的安全负责,不承担其他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交易双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达成或致使保证金、交易价款等被查封、冻结或产生其他法律纠纷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项目委托方、本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项目委托方、本中心不保证移交的项目无缺损或丢失,中标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项目标的。 4.意向合作改造主体如对本中心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条件、交易条件、特别事项说明等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
公示附件 | 附件: 报名申请书.docx , 10珠海市香洲区凤山街道南溪旧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协议(范本).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