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综合评议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
时间: 2026-02-25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综合评议实施细则(2026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项目综合评议交易行为,依据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的相关交易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综合评议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产权中心依据相关约定和交易标的具体情况,组织评议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提交的评议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择优选定项目成交方的行为。 

第二章 评议响应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意向方应当按照项目《综合评议文件》要求编制评议响应文件,意向方提交的评议响应文件应当正确签署,实质上响应项目《综合评议文件》。

第四条  评议响应文件的编制

(一)意向方编制的评议响应文件必须包括正本和副本。评议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评议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

(二)评议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意向方签字(如为自然人)或加盖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三)全套评议响应文件存在涂改和行间插字的,需在修改处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评议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志

(一)密封:意向方必须将评议响应文件密封提交,可将评议响应文件统一密封或将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

(二)标志:意向方应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意向方姓名或名称、交易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第六条 评议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意向方应当对提交的评议响应文件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文件或作出不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综合评议的要求

第七条 具备参与评审资格的意向方凭以下文件之一提交评议响应文件:

(一)身份证明(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意向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如委托代理人参与评审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如更换委托代理人参与评审的,须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件原件、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新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评议响应文件一经提交,产权中心不予退还,由产权中心对相关文件作存档备查。

第九条 评议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意向方必须在项目《综合评议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产权中心提交密封的评议响应文件,并应在评议响应文件封面写明意向方姓名或名称及交易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如意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产权中心提交评议响应文件,或评议响应文件不符合项目《综合评议文件》要求的,则该评议响应文件视为无效评议响应文件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在项目《综合评议文件》规定的提交评议响应文件的时间以外送达的评议响应文件,将拒收并原封退给意向方。

意向方在《综合评议文件》规定的提交评议响应文件的时间内,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评议响应文件。意向方补充、修改后的评议响应文件,应按要求密封完好。

第十一条 意向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要求到场递交评议响应文件,不提交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参与项目评审,且不影响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评议响应文件的开启、评审均应录音录像。 

第四章 评议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议委员会的组成

(一)评议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委托方代表共五人或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委托方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如委托方不派代表参加的,评议委员会可全部由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议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申请回避。评议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保密。

第十五条 评议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评议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事项独立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议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意向方,不得收受意向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议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评议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审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评议程序

第十七条 意向方应按项目《综合评议文件》的要求,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评议响应文件评议响应文件由产权中心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开启评议响应文件

(一)开启评议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主持,在《综合评议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二)开启评议响应文件前,由现场工作人员检查评议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评议响应文件未按要求予以密封的,将视为无效文件。

(三)评议响应文件经确认完好无损后,由现场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清点、宣读、记录。

(四)开启评议响应文件顺序按各意向方送达评议响应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开启评议响应文件过程的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应当按照项目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综合评议由评议委员会负责。评审开始前,委托方或委托方代表可向评议委员会成员客观公正地介绍所评审项目情况。评议委员会成员依据项目《综合评议文件》、项目评分表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阅读评议响应文件,独立对各意向方提交的评议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比较、评分。

第二十一条 评议委员会将审查每一评议响应文件是否对项目公告、《综合评议文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评议响应文件,评议委员会可根据《综合评议文件》规定做出无效评议响应文件或不得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议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项目公告、《综合评议文件》的评议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时,除项目公告、《综合评议文件》及本细则另有约定外,将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数额为准。

为有助于评议响应文件的审查、比较和评分,评议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意向方对评议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意向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评议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评议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意向方拒绝按照评议委员会要求对评议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议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评议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评议响应文件都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评议响应文件。 

第六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评议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意向方得分排名名单。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产权中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将评审结果排名前三的意向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各意向方的总得分和排名。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产权中心原则上确定得分排名第一的意向方为该项目成交方。

第二十七条 若交易项目涉及候选人机制优先权等特殊情况的,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的方式以及优先权人行权情况确认项目成交方。

第二十八条 若评审程序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项目成交方的,交易标的由委托方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对综合评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产权中心对本细则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 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综合评议实施细则(2021版)》废止


智能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