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非招标采购实施细则(2026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国企非招标采购行为,依据《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非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价采购、谈判采购、询比采购以及单一来源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由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组建谈判小组,与2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按照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组建询比小组,由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最低评审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人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应在采购公告中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国企非招标采购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采购人是指已经委托中心发布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组织采购活动的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意向供应商,是指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中心提出意向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参加交易的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委托从事采购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非招标采购活动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实施,相关费用由采购人自行承担。中心组织及协调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采购标的基本情况;
(三)采购实施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交易款项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采购人应编制非招标采购公告并在中心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告期内,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或获取采购文件的手续。
第二章 竞价采购
第九条 公告期内征集到3家及以上合格供应商的,由中心组织合格意向供应商在网络竞价系统进行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并根据报价情况,确定最终有效报价为采购成交价。
第十条 公告期内征集到意向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公告自动终结或根据公告约定延长公告期,延长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采购竞价活动的实施过程按照《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网络竞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其他非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竞价采购以外的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发放采购文件;
(三)澄清与答疑;
(四)接收意向供应商的报价(谈判)响应文件;
(五)现场谈判或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
(六)公示成交候选人;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采购文件发出至提交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易须知:包括采购标的名称、地点,响应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评审的时间、地点,保证金数额、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三)采购需求详细说明;
(四)交易条件;
(五)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意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编制的,应重新计算公告期并顺延提交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五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报价(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六条 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意向供应商应当对提交的报价(谈判)响应文件及附件等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报价(谈判)响应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第十八条 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意向供应商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报价(谈判)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其他非招标采购评审(统称“评审”)地点和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的意向供应商不满足评审要求的,不得进入评审环节。
第二十条 评审开始前,应当由意向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评审程序、意向供应商名称等内容,评审工作过程应当进行记录。
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审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审小组推选评审组长;
(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审小组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七)核对评审结果;
(八)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范围。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的,应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无效:
(一)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未实质响应采购文件约定要求的;
(二)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三)出现采购文件中约定的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应当保密,中心应当对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由谈判或询比小组(统称“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组建,产生方式应符合中心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操作规则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小组成员如与意向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评审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审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报价(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报价(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
(四)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意向供应商对报价(谈判)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意向供应商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小组应当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对意向供应商递交的报价(谈判)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判,提出书面评审意见。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审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公告发布渠道、评审日期和地点;
(二)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五)成交候选人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审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根据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评审结束,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的相关文件送交中心存档。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竞价和评审结束后,中心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成交(评审)结果和预成交供应商情况。
第三十二条 若结果公示期间无有效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由中心或中心和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出具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报价(谈判)响应文件的承诺签订交易合同,所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报价(谈判)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与意向供应商串通、随意终止采购程序、修改采购结果、不与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签署交易合同的;采购人、意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违反采购文件评审原则确定中标的;采购人与意向供应商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审小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采购人、意向供应商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意向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