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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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2026年版)
时间: 2026-02-25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招投标实施细则2026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涉及的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中心有关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涉及的招投标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已经委托中心发布交易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组织招投标活动的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在信息披露期内,向中心提出意向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参加投标的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委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中心负责组织及协调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二)发放招标文件和投标邀请书;

(三)标前澄清与答疑;

(四)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七)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公示中标候选人;

(九)确定中标人;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第八条 招标公告在中心官方网站公开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对特定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有其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少于20日。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标的名称、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保证金数额、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交易合同主要条款;

 (三)交易标的详细说明;

(四)交易条件;

(五)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附件等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开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主持。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开标程序、投标人名称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采购要求的;

(二)投标价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中心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评标工作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核对评专家身份和招标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审组长;

 (五)在评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维护评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人代表、评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

 (七)核对评结果;

 (八)处理与评有关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可以在评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范围。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的,应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原则上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审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评标原则,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发布渠道、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名称;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等。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确定预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应当在中心官方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和预中标人情况。

第二十八条 若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无有效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由中心或中心和招标人向中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交易合同,所签订的交易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止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交易合同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审结果公正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完毕,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投标的相关文件送交中心存档。

第三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或中心业务操作规则对招投标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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