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操作规则(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中心”)业务开展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和车辆等实物。
本规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除建设工程服务以外的信息系统开发维护,金融、保险、会计、审计、法律、评估鉴定、可行性研究、项目咨询、管理咨询,以及物业管理、动产和不动产维修与维护等服务。
本规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规则所称“采购人”是指货物、服务或工程事项的购买方。
本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货物、服务或工程事项的提供者。
本规则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规则所称“企业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管(委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企业采购活动中,符合以下预算金额及合同估算价标准的交易行为,按照本规则执行:
(一)货物类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三)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且需同时满足以下分项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
第四条 中心组织的采购交易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中心提供受理申请、发布信息、接受供应商意向登记、采购文件发放、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根据采购人委托抽取评审专家、提供开标评标(审)场地、公示成交候选人、出具交易结果文件等服务。
第六条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数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如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经有权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招标方式及非招标方式具体如下:
(一)招标采购,包含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参与投标。
(二)非招标采购,包含竞价采购、谈判采购、询比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1.竞价采购是指由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组建谈判小组,与2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按照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布公告,组建询比小组,由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人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应在采购公告中说明采用该方式的理由。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七条 企业进行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应依据指导意见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及审批手续后,向中心提出采购事项申请。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协助准备采购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根据采购人需求制作采购文件及相关项目资料并组织开标、评标以及和采购事项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八条 企业申请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事项,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购申请书;
(二)采购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同意采购事项的内部审批文件(含采购方案);
(四)采购文件(如涉及);
(五)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中心在收到采购人提交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查意见反馈采购人,审查通过后,中心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条 采购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发布信息及意向登记
第十一条 中心发布的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如涉及),设定限价的,还应当公开限价区间;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四)公告期限;
(五)采购人、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如涉及)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如涉及);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如涉及);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结合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邀请招标。自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竞价采购。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按照中心相关规定组织竞价。
(四)谈判采购。公告期及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询比采购。公告期及供应商获取询价文件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期及供应商获取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供应商按照采购公告的规定向中心递交意向登记材料,中心应当对供应商逐一进行登记并对登记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向供应商发放采购文件。
第十六条 采购公告规定期限内,征集供应商情况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少于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顺延意向登记及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采购公告期限及开标评标(审)时间相应顺延。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条件的;
(二)采用竞价采购或询比采购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意向登记供应商不足3家;
(三)采用谈判采购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意向登记供应商不足2家;
(四)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交易的采购项目没有征集到供应商的。
第十七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的实质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采购人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变更或澄清公告提交至中心。中心应按相关规定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变更或澄清的内容为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变更或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变更或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采购响应文件编制的,应重新计算公告期并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事项取消,采购人须终止采购的,应当及时通过中心发布终止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被邀请的供应商。保证金已缴纳至中心监管账户的,中心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按相关规定无息原路退还。
第四章 组织交易
第十九条 公告期满,中心按照采购公告披露的采购方式组织交易。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评标。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实施过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心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人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谈判小组原则上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实施过程按照中心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询比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采购人组建询比小组进行评审。询比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可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也可由采购人直接委派,实施过程按照中心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采用竞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网络竞价,实施过程按照中心网络竞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签约
第二十条 中心应在竞价或评标(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结果公示(含评审结果公示)。结果公示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预中标人名称、预中标金额、采购方式、评标评审信息(如涉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若公示期间无有效异议,中心和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六章 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示结束且无有效异议的,中心可按规定将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及签订交易合同后由中心按规定无息原路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预中标人主动放弃预中标资格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交易活动的记录,并建立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四条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中心公开交易的采购项目按照本规则执行,其他主体委托中心的采购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 “以上”、“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操作规则(2023年修订版)》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