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项目操作规则(2026年修订版)
时间: 2026-02-25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资产租赁项目操作规则(2026年修订版)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规范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国有企业资产公开出租行为,保障租赁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

本规则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国有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将其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可用于租赁的资产租赁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收取租金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重大资产租赁事项:

1.单宗或一次性招租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2.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资产租金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参与资产租赁活动的意向承租人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从事资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资产租赁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出租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同时委托方应具有交易资产的主体资格,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委托方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出租申请书;

(二)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关于出租行为的审批文件(含招租方案);

(四)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除外);

(五)资产租金的估价或市场价定价文件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报有权批准单位备案的,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交易合同范本;

(七)标的涉及共有的,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八)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委托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中心组织的资产租赁活动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包括招投标、网络竞价、综合评议等方式。

第十条 公开挂牌交易是指中心依据委托方的申请,将资产租赁活动的信息在中心官方网站(www.zhaeec.com)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承租人的行为。

第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综合考虑招租标的情况、承租人的经营能力和信用记录等审慎设定承租人资格条件,但不得针对承租人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对意向承租人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委托方所租赁资产已对外出租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保障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委托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可设置竞价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但前述内容不得违反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中心自收到委托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对符合挂牌条件的,中心发布租赁公告。

  第三章 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资产租赁信息应当在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一般资产租赁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大资产租赁的公告时间不少于14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告期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告发布期间,意向承租人可以查阅标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应接受意向承租人的查询洽谈及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委托方不得在公告期间擅自变更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已发布信息内容和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文件,由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变更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公告期间取消所发布信息,如确需取消的,应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在公告期间,委托方发生或发现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通知中心。中心接到委托方通知或自行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尚未披露的,可要求委托方提供补充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发布补充信息,补充信息的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公告期。

第二十条 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中心可在收到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的书面申请事由和有关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况直接决定中止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中止期限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心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事项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限不少于原公告期,且继续公告期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中心可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况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委托方可以按照资产出租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仍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并且委托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仅变更租金底价重新挂牌的,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原则上应当采用评估方式或以能够获取的公开市场价格确定挂牌租金底价。

1)采用评估方式的,首次挂牌租金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公告期内未征集到合格承租人的,委托方可降价重新挂牌。

一般资产租赁重新挂牌租金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租赁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重大资产租赁重新挂牌租金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市管(委管)企业经营班子审议批准。

2)以能够获取的公开市场价格为租金底价的,委托方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3)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租金底价定价方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意向登记

第二十五条 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意向承租人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租申请书;

(二)意向承租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公告中披露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意向承租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中心对意向承租人进行登记,根据公告要求审核意向承租人资格、报名材料的齐全性及合规性,并有权要求意向承租人补充材料及相关书面说明。

出租方会同中心对意向承租人进行联合资格审查的,应在收到中心的资格审核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中心作出的资格审核意见。出租方与中心意见不一致的,由出租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条件。

  第五章 组织交易及签约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根据意向承租人的征集情况,由中心按照信息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如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可按意向承租人报价与挂牌底价孰高原则协议成交。

第三十一条 交易结束后,中心应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有效异议的,由中心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交易双方凭成交结果通知书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出租标的涉及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委托方应提交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至中心备案。

  第六章 退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中心收到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且承租人交纳交易服务费(到账为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无息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未被确定为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由中心在确定承租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三十六条 交易公告或交易双方对交易保证金处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中心收到交易合同复印件及足额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资产出租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活动秩序;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

(三)委托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或隐瞒重大事项;

(四)意向承租人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

(五)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成交;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交易行为中,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对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所出租资产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四十条 资产租赁活动的相关材料由中心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租赁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中心公开招租的资产租赁项目按照本规则执行,其他主体委托的资产租赁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和“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及经营权出让项目操作规则(2021年修订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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