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意向登记操作细则(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中意向方登记和资格确认行为(即报名),根据中心业务操作规则,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项目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意向方办理意向登记、保密手续及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的其他手续后可到中心查阅信息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经项目委托方同意,意向方可以复印相关材料。
第三条 意向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应当向中心提出意向受让申请,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竞买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文档材料。意向方应对意向登记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中心应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的意向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对竞买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意向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一)意向方为公司法人等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竞买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5.按照交易条件要求递交的相关资料;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意向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竞买申请书;
2.意向方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联合受让的提供联合受让协议;
4.按照交易条件要求递交的相关资料;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未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受让的,多个意向方可组成联合受让体,向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参与受让。
多个意向方组成联合体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体的联合受让协议中应载明各成员的受让比例。
第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中设定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均需满足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联合体其中一方满足受让资格条件即可的除外。
第八条 联合受让体各成员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联合受让体的各方主体信息;
(二)联合受让体拟参与受让的项目;
(三)联合体内部各成员关于受让标的的分配比例及价格;
(四)确定联合受让代表,授权其代表联合受让体办理受让事宜;
(五)联合受让体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需要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各成员应当在联合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受让方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涉及需要对意向方资格进行联合审查的交易项目,中心在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委托方书面反馈意向方资格审核意见。
第十条 项目委托方应当在收到中心资格审核意见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项目委托方对中心的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委托方逾期未予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中心作出的资格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国有交易项目的委托方与中心对意向方是否符合受让资格条件意见不一致的,应就有关争议事项报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中心依据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决定,确定意向方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未经信息披露的资格条件,不作为确认意向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经征询项目委托方意见后,中心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书面通知意向方。
第十三条 意向方应当按公告约定,将诚意金、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意向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其已对标的进行全面、完整的尽职调查,并对标的现状、瑕疵及一切潜在风险的完全接受。意向方逾期未交纳诚意金、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在中心开展的交易业务意向方登记及资格确认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他业务操作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