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网络竞价
实施细则(202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的各类交易项目网络竞价行为,依据产权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权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由产权中心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方竞争交易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动态报价等。
本细则所称的意向方,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资格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参与网络竞价的合格意向方。
本细则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中心的组织下,意向方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递减)报价,确定最高(最低)报价有效方的竞价方式。
本细则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产权中心的组织下,意向方接受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最低)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本细则所称的动态报价,是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开始后,由产权中心依据公告中的相关约定,组织意向方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报价时间截止,当前报价方即为最高报价方。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要求
第四条 意向方应当在产权中心网站注册账户及设置密码并对用户名及密码信息保密。
第五条 意向方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到产权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且通过资格审查,并交纳竞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取得竞价资格。
第六条 网络竞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产权中心网络报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
第三章 网络竞价程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正向报价或反向报价)
第七条 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报价系统,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 网络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八条 报价时,网络报价系统界面会显示当前最新有效报价、报价历史等内容。报价时段由自由报价(竞价)期和限时报价(竞价)期组成。
(一)自由报价(竞价)阶段中意向方可以进行多次报价,如项目采用正向报价的,其报价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的,方为有效报价;如项目采用反向报价,其报价低于现有最低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的,方为有效报价。
意向方所报价格产生法律效力。
(二)自由报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系统将自动进入预定的限时(竞价)报价阶段,网络报价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
若限时周期内无人报价的,报价结束,系统确定当前最高(低)报价为最终有效报价。
若在预定的限时周期内有意向方继续报价的,则此新报价为当前有效报价,系统将重新进入限时周期。如此循环,直至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报价结束,系统确定最新的报价为最终有效报价。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九条 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报价系统,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网络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
第十条 参与报价的意向方在报价中仅有一次报价机会。
第十一条 意向方的报价不能低于报价起始价(如项目采用反向报价方式的,则不能高于起始价),否则报价无效。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二条 报价时间届满后,网络报价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意向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后锁定最高(低)报价意向方。
第十三条 报价结束后,意向方可通过产权中心网络报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
第三节 动态报价
第十四条 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报价系统,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 动态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五条 报价时,网络报价系统界面会显示当前最高价、报价历史等内容。当意向方的报价非当前最高报价时,此时该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该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 相同报价由首先被网络报价系统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第十六条 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竞价)阶段和限时报价(竞价)阶段。
(一)自由报价(竞价)阶段一般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公告发布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个工作日止。自由报价(竞价)阶段中意向方可以进行多次报价,其报价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意向方所报价格产生法律效力。
(二)自由报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系统将自动进入预定的限时报价(竞价)阶段,网络报价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
第十七条 若限时周期内无人报价的,报价结束,系统确定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第十八条 若在预定的限时周期内有意向方继续报价的,则此新报价为当前有效报价,系统将重新进入限时周期。如此循环,直至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报价结束,系统确定最新的报价为最高报价。
第十九条 各意向方应当在动态报价活动期间内以不低于起始价的价格应价。各意向方均未应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 优先权人报价程序
第二十条 涉及优先权人场内行权的项目,可采用场内事中行权(网络竞价一次报价不适用)或场内事后行权组织优先权人报价,若项目委托方没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场内事后行权方式。
第二十一条 若项目涉及优先权人场内事中行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报价时,优先权人在报价时间内,可以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
(二)当优先权人行权后,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
(三)优先级相同的多个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其他优先权人可以在行权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加价报价。
第二十二条 若项目涉及优先权人场内事后行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最高报价的意向方追加报价阶段(最终报价考虑期):最高报价的意向方在限时报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对其所报价格有一次增价修改的机会,若没有提高报价,则视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意向方的最终报价,其他意向方无权参与该操作。追加报价时段结束,系统锁定的最终报价作为优先权人的行权价格。
(二)行使优先权阶段(行权考虑期):优先权人须在追加报价阶段(最终报价考虑期)结束后(以系统计时为准)的规定时间内对是否行使优先权作出决定,且须在系统上进行确认。
(三)若自由报价(竞价)阶段至限时报价(竞价)阶段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无优先权的意向方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优先权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行使优先权作出决定并在系统上进行确认。若项目相关交易文件对行权方式有特殊约定的,可按约定的方式行权。
(四)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产权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若项目涉及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场外行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各意向方按前述规定产生最高报价后,最高报价的意向方追加报价阶段(最终报价考虑期):最高报价的意向方在限时报价(竞价)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对其所报价格有一次增价修改的机会,若没有提高报价,则视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意向方的最终报价,其他意向方无权参与该操作。追加报价时段结束,系统锁定的最终报价作为优先权人的行权价格。
(二)行使优先权阶段:产权中心将以网络报价系统确定的最终报价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行权。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
(三)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产权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该报价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终有效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五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权的,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产权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二十七条 若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交易标的由委托方收回。
第五章 网络竞价禁止情形和中止、终结
第二十八条 网络竞价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委托方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意向方;
(二)委托方无故不推进网络竞价交易活动进程,经产权中心催办仍不作为;
(三)意向方与委托方、其他意向方串通竞价或者排挤其他意向方的公平竞争,损害转让方或其他意向方的合法权益;
(四)意向方弄虚作假,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意向方扰乱竞价现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
(六)意向方对委托方、产权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
(七)产权中心工作人员违背公正立场,对委托方和意向方的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中心有权中止网络竞价:
(一)产权中心网络竞价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或产权中心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产权中心服务器受到攻击、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技术故障的;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或称“定时报价”,下同)期结束时间或限时竞价(或称“连续报价”,下同)周期、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参数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产权中心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有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网络报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产权中心认为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原因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当终结: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规定终结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经产权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产权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或征询转让方意见后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产权中心通知各意向方竞价时间和方式,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的规则如下: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时将增加一定时间的自由竞价期,起始价为中止时的最新有效报价;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意向方遭受损失和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产权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意向方对自己的竞价注册账户的安全负责,任何使用意向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权中心竞价网络或服务器的用户,在该网络或服务器上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是意向方本人的行为、由意向方负责,产权中心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意向方如因此造成产权中心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赔偿。产权中心有权在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偿还部分,产权中心有权继续追偿。
第三十四条 因意向方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产权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意向方未及时关注委托方或产权中心在产权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相关竞价活动信息的;
(二)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的;
(三)意向方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的;
(四)竞价活动的时间以产权中心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由于意向方自身原因导致时间不符而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产权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需要采用其他网络竞价方式的,可以由产权中心根据项目特点,制订专项实施方案。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