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及经营权出让项目操作规则(2021年修订版)
时间: 2021-06-24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及经营权出让项目操作规则(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等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为规范通过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以及经营权出让行为,保障租赁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出租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经营权出让是指对委托方将经营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出让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资产出租及经营权出让(以下简称“资产交易”)活动的意向方应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从事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资产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申请

第六条 交易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同时委托方应具有交易资产的主体资格,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委托方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产出租申请书;

(二)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出租行为的审批文件;

(四)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标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除外);

(五)资产租金的估价或询价文件(如涉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报有权批准单位备案的,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交易合同范本;

(七)标的涉及共有的,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八)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委托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中心组织的资产出租活动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开挂牌交易是指中心依据委托方的申请,将资产交易活动的信息在中心官方网站(www.zhaeec.com)进行发布,也可在标的所在地覆盖面较广的报刊进行发布信息或通过各种市场推广形式公开征集意向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按意向方报价与挂牌底价孰高原则协议成交;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的,原则上应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十一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出租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承租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委托方所出租资产已对外租赁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保障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三条 委托方在提出出租申请时可设置竞价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但前述内容不得违反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中心自收到委托方提交的申请材料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告知审核结果。对符合挂牌条件的,中心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

第三章 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资产交易信息应当在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告期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告发布期间,意向方可以查阅标的相关资料。委托方应接受意向方的查询洽谈及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委托方不得在公告期间擅自变更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已发布信息内容和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申请文件,由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变更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委托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公告期间取消所发布信息,如确需取消的,应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在公告期间,委托方发生或发现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通知中心。中心接到委托方通知或自行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尚未披露的,可要求委托方提供补充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发布补充信息,补充信息的公告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相应延长项目信息公告期。

第二十条 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事由和有关材料,中心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中止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中止期限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中心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事项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中心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期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中心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委托方可以按照资产交易申请书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并且委托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中心将书面告知委托方。

第二十四条 资产交易首次信息公告的挂牌价不得低于估价或询价结果(如涉及评估或询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报有权批准单位备案的,不得低于经备案的估价或询价结果)

第四章 意向登记

第二十五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期间内向中心提出竞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意向方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竞买申请书;

(二) 意向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 符合公告中披露的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采取联合承租的,联合承租各方应签订联合承租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承租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意向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中心对意向方进行登记,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中心有权要求意向方补充材料及相关书面说明。

第五章 组织交易及签约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根据意向方的征集情况,由中心按照信息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确定承租方。

第三十一条 交易结束后,中心应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如有相关规定,按规定执行),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中心出具中标通知书,交易双方凭中标通知书签订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委托方应提交一份交易合同复印件至中心备案。

第六章 退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中标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中心收到双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且中标方交纳交易服务费(到账为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无息返还。  

第三十四条 未被确定为中标方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中心在确定中标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三十五条 交易公告或交易双方对交易保证金处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章 出具凭证

第三十六条 中心收到交易合同复印件且交易双方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并通知交易双方领取。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活动秩序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有碍公平原则的;

(三)委托方超越权限擅自出租资产的;

(四)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意向方在参与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

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委托方、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六)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成交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交易行为中,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所出租资产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十九条 资产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由中心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资产出租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项目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则所称的 “以上” “内”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心。

第四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