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受理申请操作细则
时间: 2021-12-29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受理申请操作细则2021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的交易项目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中心业务操作规则,结合业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委托方向中心申请办理交易项目时,一般应提交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及其他挂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委托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交易标的权属证明材料(如涉及);

(三)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交易行为的审批文件;

(四)涉及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中心依据相关业务操作规则规定或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委托方应当对其提交的纸质文档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中心对项目委托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和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国有交易项目还需审核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续,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第四条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项目委托方提交的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对外发布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项目委托方。

第五条 项目委托方应当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明确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方式和其他交易方式。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项目委托方原则上不得选择网络竞价中的权重报价方式和招投标方式。

其他交易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项目委托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申请书中,提出交纳诚意金、交易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处置方式等相关事项。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中心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心网站等渠道发布项目信息披露公告。

 在中心开展的交易项目申请及受理按照本细则执行。其他业务操作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