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招商项目操作规则
时间: 2021-06-30       

珠海产权交易中心招商项目操作规则

2021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商项目交易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发挥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招商项目指委托方基于自身所享有的权益、经营的服务或产品及业务需求等通过中心征集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破产重整项目、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综合招商项目、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转让意向等

第三条 招商项目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后可根据委托协议或招商公告约定由中心组织意向合作方与招商方进行洽谈协商或直接组织交易确定合作方。

第四条 招商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招商申请方和意向合作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进行相关交易活动。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负责组织交易双方实施交易,只对交易程序负责,不承担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招商项目由中心直接组织交易的,一般按照提出招商申请、发布招商信息、受理合作申请、组织交易、签约成交、资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招商方申请招商,应签署委托协议,根据业务需要填写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商方主体资格证明;

(二)权属证明(如涉及);

(三)招商项目简介、招商方案等;

(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仅是单纯的招商信息公示,提交招商公告及委托书即可。
  招商方对招商信息披露申请书的填报内容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中心在完成材料审核后,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可在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商信息(招商引资项目发布专栏、首页置顶广告栏等),或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项目推介。

第八条 招商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招商方基本情况;

(二)招商标的情况;

(三)招商条件;

(四)公告期满或征集到意向合作方后的交易方式;

(五)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招商方可在招商条件中设置保证金条款。招商公告中约定直接组织交易的招商项目,应当设定保证金条款。设置保证金条款的,应在公告中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时点、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保证金通过中心专用账户统一结算。

第十条 招商信息一般应明确公告期限。公告期内,中心接受意向合作方咨询,受理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意向合作方拟参与招商项目购买、投资或合作的,应向中心提交招商项目合作申请书,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意向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意向合作方满足招商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意向合作方对招商项目合作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委托期限内,招商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招商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招商方应及时通知中心中止或终结交易。

项目中止的,招商方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恢复交易,对于已发布招商信息公告的,应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继续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招商方需变更招商条件的,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的,可以再次公告。

第十四条 中心按照招商条件,对意向合作方材料进行审核并办理登记。招商信息公告期满后,中心根据约定将公告结果通知招商方。公告期限为长期的,中心在为意向合作方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招商方。

第十五条 招商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意向合作方的,中心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组织意向合作方与招商方进行洽谈协商或根据招商信息公告约定直接组织交易。

公告期满没有征集到意向合作方的,中心可根据招商信息公告约定或招商方申请,予以撤销或延期,延期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招商信息公告期为长期的,征集到一个意向合作方时,中心可通知招商方后直接组织交易,但应自通知招商方次日起再公告5个工作日,继续征集新的意向合作方,期满后按约定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 直接组织交易的招商项目,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中心直接组织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合作方的,由中心按招商信息中公告的交易方式(采用招投标、网络竞价、拍卖、综合评议等)组织公开交易,择优选择项目合作方,并组织项目合作方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交易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对意向方征集数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招商项目交易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交易合同后,合作方可按合作协议或其他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结算专用账户,通过中心结算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结算。资金通过中心结算的,在满足约定的条件后,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第十九条 招商项目交易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交易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后,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根据招商公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凭合作协议或其他交易合同、中心交易凭证等材料办理完毕相关交割、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通过中心发布招商信息对项目进行市场预发动的,由会员向中心提供项目预披露申请书即可。会员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中心对项目征集的意向方信息进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对招商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心亦可根据项目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